作者:admin | 發布日期: 2022-10-29 14:42:34 | 瀏覽量:652
按照國辦發〔2020〕49號文件、《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有關規定,信用修復的對象包括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
按照國辦發〔2020〕49號文件、《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有關規定,信用修復的對象包括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
《辦法》**條針對不同的違法失信情形,規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復方式。針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予以移出。針對被標記為個體工商戶異常記載狀態的,應當予以恢復。針對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予以提前停止公示。
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法》第五條規定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信用修復條件:(一)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的;(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的;(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
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依據《辦法》規定申請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